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防范家业风险的最优工具之家族信托
✎第990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何婷 蒋冰
根据37号文内容,我们可以得出家族信托的认定标准应包含以下几点:(1)由单一个人或家庭委托;(2)实收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3)受益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且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家族信托进行规范,但实际上家族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必然要依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立。我国《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家族信托因划分标准的不同,存在多种不同类型,在定制方面十分灵活。例如,依照信托设立地的划分,家族信托可以分为在岸家族信托和离岸家族信托;依照信托管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事务管理型信托、主动管理型信托和混合管理型信托;依照信托财产类型划分,也可以划分出资金、股权、不动产、保险金等家族信托类型。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2014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家族信托还可以划分为可撤销信托、不可撤销信托、固定信托、全权信托、浪费信托、以及永久信托等。我国目前较为常见的家族信托有资金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离岸家族信托三种类型。
1. 资金家族信托
资金家族信托,即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作为原始信托财产交由信托机构进行投资、管理,属于单一资金信托的一种类型,在家族信托中最为常见。根据2017年8月2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47号)第10条之规定,信托机构应当在单一资金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简称信托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唯一产品编码。
资金家族信托在设立方面,不仅对委托人的“身家”要求较高,对信托公司的要求也更高。在委托阶段,委托人除了应当选择投资水平和管理能力更高的信托公司、银行外,还可以通过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防止违背信托义务的道德风险的产生。
2. 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将大额保单与家族信托这两种专业金融工具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家族信托类型。它同时具有保险与家族信托的双重优势,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1月,全行业新增保险金信托规模89.74亿元,环比增长67.05%,规模为近11个月新高。新增家族信托92.07亿元,环比增长40.44%。我国信托行业新增保险金信托规模超过六成,这昭示着保险金信托将是高净值人群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一大趋势。
3. 离岸家族信托
离岸家族信托,又称境外信托,该信托关系人及信托行为均在境外进行。离岸家族信托一般由设立地法院进行管辖,一般离岸地都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能够在司法上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生效的裁判,因此委托人可以根据有利于自身的外国法律选择合适的离岸家族信托设立地,信托设立地可选择性强、更灵活。
因此,在高净值人士在面临死亡风险、婚姻风险、债务风险、刑事风险时,家族信托能够有效避免信托财产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或者遗产而被用于债务清偿,形成了较为良好的风险隔离阻断功能,提高了高净值人士的抗风险能力和家族财富的保全能力。
2. 传承规划功能
家族信托在传承方面的优势还在于,使信托的家族资产不会因为委托人的离世而发生变动,尤其是对于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有着维持稳定、管理传承的作用。信托能够避免家族企业股权的所有权因信托委托人的离世进行遗产继承,避免家族企业的股权被分散、稀释,减少因股权分配问题在继承人内部产生争斗的可能,避免让家族企业陷入传承中断的风险。
此外,家族信托还可以依据委托人的要求对信托条款进行设置,并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也可以进行灵活调整。委托人按照自身意志自由确定受益人、资产管理方式、收益分配方式、期限等,将意思传达给信托机构,再由机构实施、处分,也能更好地满足高净值人士对家族治理方面的要求。
家族财富在传承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资产贬值的风险,而家族信托因受托人一般都具备高水平投资团队和专业的信托资产管理人员,拥有广泛可靠的信息来源和更优的投资渠道,在信托资产投资保值、增值方面更具专业性,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家族财富流失,创造更高的收益。
3. 税收筹划功能
我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了,信托财产必须是确定的、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第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以及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单独的信托税收制度,在设立家族信托时,有些信托财产可能会涉及到纳税的问题。如,资金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一般为银行存款、债权、基金、保险类的财产,货币类的财产转移交予信托受托人时无需缴纳税费。要注意的是,非货币类的财产信托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转移所有权时,可能会被认定为买卖关系而产生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税费的缴纳。
遗产税未来是否征收是高净值人群所关注的问题,《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离世后,其信托财产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发生继承或清算,因此我国未来是否开征遗产税,家族信托都可以达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
4. 结合慈善发展公益事业
2022年5月20日,“袁隆平慈善信托”成立仪式在长沙隆重举行,委托人为袁隆平院士的夫人邓则女士,初始规模为500万元,支持社会资金追加。该慈善基金及投资收益将用于奖励在现代农业科技及生产发展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资助优秀中青年农业科技工作者主持的农业科研项目,设立农业高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慈善公益活动。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家族信托除了上述功能以外,还具备公益慈善的功能。
我国《慈善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定义,即“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通过家族信托方式将资产用于社会慈善,将信托财产受益权指定为不特定的人民群众,是我国共同富裕背景下高净值人士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有利于家族企业树立好的社会形象。
2012年,家族信托业务进入我国,开始迅速发展。毕马威中国今年7月发布的《2023年信托业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有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约60家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占比近90%。在飞速发展的十年间,我国家族信托市场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个别信托公司不惜以牺牲盈利为代价,只求迅速抢占市场,缺乏对终端客户的有效掌控。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治理等功能未被充分发挥,有着资产构成单一、类通道属性明显、可替代性强的缺点。
随着2018年银发106号文的发布,信托行业进入转型调整阶段,自2020年起我国信托业开始执行“两压一降”,即压降信托通道业务规模、压缩违规融资类业务规模、加大对表内外风险资产的处置。
在新信托业务新三分类监管导向下,信托业信托资产来源结构不断优化调整。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2023年6月28日发布的《2023年1季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截至2023年1季度末,行业累计实现经营收入279.81亿元,基本回到2021年前的水平,同比上升74.65亿元,增幅36.39%;实现利润总额217.01亿元,同比上升93.16亿元,增幅75.23%;人均利润80.17万元,同比上升37.45万元,增幅87.67%。
此外,根据信托行业报告,各信托公司在积极拓展规模的同时,对家族信托业务也已经开始从“以产品为中心”逐步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主动引进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注重于挖掘客户综合价值,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以求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长期、持续、专业的家族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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